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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规则    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知识 > 外贸规则

0、按从事贸易的角度不同分类:对外贸易和国际贸易。  

1、对外贸易: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同其他国家或地区进行商品和劳务的交换活动。  

2、国际贸易:是指国家之间商品和劳务的交换,是世界各国之间国际分工的变现形式,它 反映了世界各国在经济上的相互联系。 

 3、按商品形态不同分类:有形贸易和无形贸易

 4、按统计标准不同分类:总贸易体系和专门贸易体系 

5、按贸易形式不同分类: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 

 6、按商品流向不同分类:出口贸易、进口贸易和过境贸易 

 7、按贸易有无第三国参加分类:直接贸易、间接贸易和转口贸易

 8、按清偿工具分类:自由结汇贸易和易货贸易

 9、按经济发展水平分类:水平贸易和垂直贸易 

 10、按货物运输方式不同分类:陆路贸易、海路贸易、空运贸易、邮购贸易和多式联运贸易 

11、对外贸易额:是指用金额表示的一过对外贸易,又称对外贸易,用以说明一国对外贸易的总规模 

 12、对外贸易量:是指以不变价格计算的反映贸易规模的指标 

 13、贸易差额:是指一国在一定时期内出口总额与进口总额之间的差额,用以表明一国对外贸易的收支状况。 

14、对外贸易依存度:又称对外贸易系数是指一国的对外贸易额占国民生产总值或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它反映对外贸易在一国国民经济中所处地位的重要指标。对外贸易依存度=对外贸易额/GNP(或GDP)

 15、贸易条件的种类:  (1) 净贸易条件是指一国在一定时期内的出口商品价格指数与进口商品价格指数之比。 净贸易条件指数=出口价格指数/进口价格指数  (2) 收入贸易条件是在净贸易条件的基础上,把贸易指数加进来。收入贸易条件指数=出口 价格指数*出口数量指数/进口价格指数 (3) 单项因素贸易条件实在净贸易条件的基础上,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或降低后贸易条件的 变化。单项因素贸易条件指数=出口价格指数*出口商品劳动生产率指数/进口价格指数 (4) 双项因素贸易条件不仅考虑到出口商品劳动生产率的变化,而且考虑到进口商品的劳动 生产率的变化。双项因素贸易条件指数=出口价格指数*出口商品劳动生产率指数/进口价格指数*进口商品劳动生产率指数 16、对外贸易的地理方向与国际贸易的地理方向 

16   (1)对外贸易的地理方向又称对外贸易地区分布或构成,是指从一国对外贸易角度而言的对外贸易额地区分布和国别分布状况,即指一国出口商品的去向和进口商品的来源,从而反映出一国与世界其他国家之间经济贸易的关联程度。     (2)又称国际贸易地区分布,是指从国际贸易角度而言的一定时期内各个国家和地区,各个国家集团,世界各大洲在世界贸易中所占的地位,即世界贸易的国别分布和洲别分布状况。 

 17、国际贸易的基本特点:   (1)市场空间的广泛性   (2)信息传递的广泛性   (3)法律适用的广泛性   (4)贸易障碍的广泛性   (5)交易接洽的广泛性  

18.关税:是进出口货物通过已过关境时,由政府所设置的海关向其进出口商所征收的一种 税。  

19.关税的种类:1.进口关税:进口海关在外国商品输入时,对本国进口商所征收的关税。2.出口关税:是商品在输出时,由本国出口商缴纳的一种关税。3.过境税:是对转口运输商品在过境时所征收的一种关税。  

20.关税征收方法:从量税、从价税、混合税 

21.特别关税:1.反倾销税2.反补贴税3.差价税 

 22.《商品名称和编码协调制度》:是一个新型的、系统的、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它除了用海关税则和贸易统计外,对运输界的计费和统计,计算机数据传递,国际贸易单证简化以及普惠制的利用等方面都提供一套可使用的分类制度。  

23.非关税壁垒:指出关税手段以外的各种限制进口措施,它可分为直接限制与间接限制两种。 

 24.世贸组织(WTO)的目标与原则:目标是建立一个完整的包括货物、服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及知识产权等更具活力。更持久的多边贸易体系,以包括关贸总协定贸易自由化的成果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成果。原则:非歧视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互惠原则、透明度原则、贸易自由化原则、争端协商处理原则等  

25.世贸组织(WTO)管辖的范围:1.有关货物贸易的多边协议2.《服务贸易总协定》及附件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4.《贸易争端解决程序与规则的谅解》5.贸易政策审议机制6。诸边贸易协定  

26.我国对外贸易管理的经济手段:主要有汇率、税收、信贷、价格等经济杠杆     我国对外贸易管理的行政手段:主要有:1.进出口配额管理2.进出口许可证管理3.外贸经营权管理4.对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5.海关管理6.外汇管理7.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8.进出口商品原产地管理 

27.在货物贸易方面我国的承诺:1.外贸经营权2.国营贸易3.指定经营4.海关估价、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5.数量限制6.补贴7.纺织品8.原产地规则9.装运前检验10.技术性贸易壁垒11.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12.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13.反倾销、反补贴措施14.特殊经济去15.征收出口税16.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17.政府采购  

28.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又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合同的一种类型。指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买卖双方就货物交易条件 达成利益结果一致的结果。 

29.国际销售合同的内容:a.约首b.正文c.约尾。

 30.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特点:a国际性;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是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b.国际货物买卖的标的物为货物,其中有6项标的物(公债、股票等有价证券,为供私人、家属或家庭使用而进行购买以及电力等)被排除在“货物”之外。C.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性质是买卖,卖方要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而买方必须以货币支付货款。  

31.合同的 正文一般有以下条款:a.标的物条款;又称商品条款主要定明货物的名称、品质 规格、数量、包装等。b.价格条款;价格条款规定了货物的单价、总价、和计价货币等, 通常用国际通用的价格术语表达。C.装运条款;装运条款应根据价格条件,定明运输方式、装运地与目的地、装卸时间、装卸费用的计算和负担等内容。d.保险条款;保险条款应定明哪方负责投保,如为买方投保,应具体定明险别和保险加成。保险条款的内容包括:确定投保人以及支付保险费、投保险别和保险金额。e.支付条款:支付条款应定明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所使用的货币或票据。支付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支付手段、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地点。f.商检条款;商检条款应定明进出口货物检验的时间、地点、方法、标准及检验机构。g.免责条款;免责条款又称不可抗力条款为避免日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合同应定明不可抗力的范围及后果的处理方法。不可抗力条款可分为概 括式、列举式、或综合式(同时采用概括和列举方式)h.索赔条款;索赔条款在国际贸易中经常发生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运输、保险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情况,从而导致索赔与理赔的问题。因此合同中应定明索赔的依据、期限、赔偿金额与方法。  

32.商品的名称:或称“品名”指能使某种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一种称呼,在国际贸易中表明买卖双方交易的是何种物品。  

33.商品的品质:指商品的内在素质和外在形态的综合。;前者指商品的物理性能 、机械性能、化学成分、生物特征、技术指标等。后者指商品大小、长短、结构、色泽 款式、透明度、嗅觉、味觉等。  

34.品质公差:工业制成品在加工过程中所允许的误差,这种误差存在时绝对的其大小由科 技发展程度所决定,是国际上公认的产品品质的误差。  

35..六种国际贸易术语:(1)FOB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货物超越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起点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该术语只适合海运或河内运输。(2)CIF是指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按期在装运港将合同规定的货物装上运往目的港的船只,并支付货物运至目的港的主要运费和保险费,货物在装运港超越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交货后货物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由买方承担。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河内运输。(3)CFR也称运费在内价,是指卖方负责租船或订舱,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或期间将货物装上运往制定目的港的船只,承担货物超越船舷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并支付货物运至目的港的正常费用。卖方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额外费用,则转移到买方。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河内运输。(4)FCA是指买方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任务。该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包括各式联运。采用该术语后面应该注明交货地点。(5)CPT指由卖方向指定的承运人交货,并支付运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买方承担交货后的一切风险和合其他费用。该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6)CIP是由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支付货物到目的地的运费,办理货物在途中的运费和保险费,承办出口清关手续。买方负责交货后的一切费用,该哦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因此有人称之为“复合运输cif条件”  

36.贸易术语适用一个简单的概念或3个字母的缩写来说明价格的构成及买卖双方有关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以确定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过程中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37、国际货物运输的基本原则  (1) 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 险利益,则保险合同无效 (2) 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只对承担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负赔偿 责任,而对保险责任范围外的风险造成的风险标的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3)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必须保 持最大限度的诚意。 

38、国际海洋货物运输承保的风险与损失   风险:     (1)海上风险 (2)外来风险   损失和费用:    部分损失  (1) 共同海损:是指在海洋运输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风险,为了共同 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多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构成的共同海损,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是实际 存在的。2)所采取的措施是有意的,而且是合理的。3)所作的牺牲具有特殊性,支出的费用是额外的,是为了解除危险,而不是有危险直接造成的。4)牺牲和费用的支出最终必须是有效的。  (2) 单独海损:是指除共同海损一位的部分损失,即被保险货物遭遇海上风险受 损后,其损失为达到全损程度,而且该损失应当由受损方单独承担的部分损失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不同: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承担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舶和货物的损失,共同海损则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而不是为了解船舶和货物面临的共同危险又意采取措施为造成的损失。2)损失的承担责任不同。单独海损又受损方自行承担,共同海损则由各受益方按照收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 

 39.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基本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平安险的承担责任范围如下:  (1) 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成批货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远离海轮的,没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为一个整批。 (2) 由于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货物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3) 在运输工具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之前或之后,有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而使货物造成的部分损失。 (4) 在装卸货转运过程中,一件货数件货物落海所造成的全损或部分损失。 (5) 由于共同海损所造成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6) 发生承保责任范围内的危险,被保险人对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货物的保险金为限。 (7) 运输工具遭受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而产生的特别费用。  (8)  运输契约中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给条款的规定应由货方偿还的船方损失。  水渍险的承保责任范围为除包括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包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全部损失负责赔偿,而且对其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也负责赔偿。  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对被保险货物在海运途中由于外来原因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负责赔偿责任。但不包括特别附加险。  附加险     

40.是只能在投保一种基本险的基础上才可投保的险别,可分为一般附加险和特别附加险 (1) 一般附加险的范围  1) 偷窃、提货不着险。保险公司对偷窃行为所致的损失和整件提货不着等损失,负责按保险价值赔偿。  2) 淡水雨淋险。对直接遭受雨淋或其他原因的淡水所致的损失负责赔偿。淡水包括船上水管漏水、冰雹融化和舱汗等。  3) 短量项。负责保险货物数量和重量的短少损失。通常只袋装或散装的数量和重量的短少,但不包括正常的途耗。  4) 混杂、沾污险。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为混进杂志和被沾污所造成的损失 5) 渗透险。流质、半流质的液体物质和油类物质,在运输过程中因为容器损坏而引起 的渗透损失  6) 碰损、破碎险。承保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震动、碰撞、受压所造成的破碎和 碰撞损失。  7) 串味险。同舱装载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一起堆放的毛皮、樟脑等异味的影响使 品质变化而受到损失。 8) 受热、受潮险。船舶在航行途中由于气温聚变,或者由于船上通风设备失灵等,使 船内水汽凝结,导致发潮、发热引起的货物损失。 9) 钩损险。保险标的在装卸过程中因为使用吊钩等工具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对包装进 行修补或掉换所支付的费用。 10) 包装破裂险。承保因为包装破裂造成物质的短少、沾污等损失。 11) 锈损险。保险公司负责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为生锈造成的损失。 特别附加险     

 41. 承担由于特殊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一般如下:  (1) 战争险 (2) 罢工险 (3) 黄曲霉素险 (4) 交货不到险 (5) 舱面险 (6) 进口关税险 (7) 拒收险  (8) 货物出口到香港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  

42.海洋货物保险的除外责任: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对基本险规定了下列除外责任:  (1)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 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由于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或费用  (5) 属于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43.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中规定的除外责任有:  (1) 由于敌对行为使用院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所导致的损失和费用  (2) 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 

 44.汇款:又称汇付,是债务人对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将款项汇交(电汇、信汇票汇)收款人的一种商业信用结算方式。  

45.汇款结算方式种类及其业务程序:a电汇;是汇款人委托银行以加押电报电传等电讯工具指示出口地某银行作为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流程:①填写电汇申请书,交款付费②电汇回执③加押电报电传④电汇通知书⑤收款人收据⑥解付⑦付迄借记通知书b.信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申请,将信汇委托书或支付委托书邮寄给汇入行,授权其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业务流程:①填写信汇申请书,交款付款②信汇回执③邮寄信汇委托书④信汇通知书⑤收款人收据⑥解付⑦付讫借记通知书。C.票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一起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支付一定金额给收 款人的汇款方式。业务流程:①填写票汇申请书,交款付费②银行出具即期汇票③银行即期汇票④汇款通知书(票根)⑤收款人持银行即期汇票取款⑥解付⑦付讫借记通知书  

46.托收:是出口方委托本地银行根据其要求通过进口地银行向进口方提示单据,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        托收方式种类及其业务流程:托收可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  光票托收是指出口商仅开具汇票而不附商业单据(主要指货运单据)的托收。 跟单托收:是指商业物权凭证单据托收,卖方开具托收汇票连同商业单据一起委托给托收银行。跟单托收又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付款交单:代收行以进口商的付款为条件向进口商交单。根据付款时间不同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  跟单托收付款交单的业务流程:①出口商按合同规定装运货物,船公司签发提单给出口商②缮制跟单汇票,填写托收申请书③制作并航寄托收委托书及跟单汇票④提示单据要求付款⑤付款⑥交单⑦进口商凭单据要求提货⑧船公司释放货物给进口商⑨汇回收妥的货款⑩款项记入委托人账户  承兑交单:银行凭付款人对远期汇票的承兑而交出单据。被委托的代收行,在付款人承兑远期汇票后,将货运单据交给付款人,付款人在汇票到期日履行付款义务。  跟单托收承兑交单的业务流程:①出口商按合同规定装运货物,船公司签发提单给出口商②缮制跟单汇票,填写托收申请书③制作并航寄托收委托书及跟单汇票④提示单据要求承兑⑤承兑⑥交单⑦进口商凭单据要求提货⑧船公司释放货物给进口商⑨到期日提示汇票要求付款⑩付款11.汇回收妥的货款12.款项记入委托人账户。  

47.信用证:是银行应买方要求和指示向卖方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即期或一个可以确定的将来日期兑付一定金额款项的书面承诺。简言之,信用证就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付款书面承诺,“条件”就是必须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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