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海关总署发布2013年1月中国进出口核算数据,其间增加了以公民币计价的进出口总值、出口总值、进口总值以及交易差额的数据。就此,海关总署新闻发言人、概括核算司司长郑跃声答复了记者的提问。 问:我们注意到在海关总署今天发布的进出口核算海关数据中,较以往增加了以公民币计价的几个数据。请问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 答:以辅币计价发布官方核算数据为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以往我署每年在《中国海关核算年鉴》中也发布以公民币计价年度累计的进出口总值、出口总值、进口总值以及交易差额的数据。为进一步便当宽广用户运用海关核算材料,我署自发布2013年月度核算数据起,将增加发布以公民币计价的进出口总值、出口总值、进口总值以及交易差额(出口总值-进口总值)等四个总量核算方针。一同,为保证数据的前史延续性和国际可比性,仍将继续保留以美元值计价的海关核算数据。往后跟着海关核算系统的不断完善,我署将逐步拓展发布以公民币计价的海关核算数据计划,非常好地为社会各界供应效力。 问:那么以公民币计价的数据是如何核算出来的呢? 答:海关对进出口货品交易的核算数据均来自于公司在处置货品进出口手续时向海关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其间就包含了进出口货品成交的币种和报价。海关发布的货品交易进出口核算数据,由海关总署核算有些经过海关的报关单核算机处置系统,按照超级汇总的方法,也便是不经过任何中间环节,直接从口岸海关处置进出口货品放行结关的环节,逐票获取列入海关核算计划的进出口报关单中的有关数据,分别汇总构成以公民币和美元计价的核算数据。 问:如果公司进出口成交的币种不是公民币或许美元,海关在进行核算时是怎样进行折算的? 答: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海关核算作业处理规矩》(署令第153号)第十七条,进出口货品的报价分别按照美元和公民币核算。进出口货品如果是以美元计价成交和向海关申报的,在核算时美元的核算值不需要折算,只折算核算公民币值即可;如果以公民币计价成交和向海关申报的,则只折算核算美元值即可。 进出口货品的报价以其他外币计价和向海关申报的,应当分别按照国家外汇处理有些按月发布的各种外币对美元的折算率以及海关交税运用的中国银行折算价,折算成美元值和公民币值进行核算。其间,各种外币对美元折算率选用国家外汇处理局发布的《核算用各种外币对美元折算率表》(每月在国家外汇处理局网站发布);海关交税适用的汇率是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品交税处理方法》(署令第124号),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该时点如逢法定节假日,则顺延选用第四个星期三的)中国公民银行发布的外币对公民币的基准汇率,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选用同一时间中国银行发布的现汇买入价和现汇卖出价的中间值。 比如,以欧元计价成交的进口货品,核算美元值的核算要选用欧元对美元的折算率,核算公民币值的核算则选用欧元对公民币的基准汇率。 问:用户在运用公民币计价的海关核算数据时,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吗? 答:考虑到在中国进出口交易中,当时以美元计价成交和以美元向海关申报的报关记载占8成以上,以美元值核算汇总的效果受汇率要素的影响最小,相对来说更加客观地反映了中国与外部经济的联络计划,并且国际可比性非常好。为坚持海关核算数据的前史可比性,当时暂不发布以公民币计价的增速,仅发布美元计价的增速,可以表述为“扣减汇率不坚定要素后的增长速度”。提请数据运用者在运用海关核算数据时需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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