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推进加工交易健康发展,加强和标准 海关数据 对异地加工交易的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法》和国务院同意的国家经贸委等部分《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交易银行确保金台帐准则的定见》及其他有关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异地加工交易”是指加工交易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将进口料件托付另一直属 海关 关区内加工出产公司(以下简称加工公司)展开的加工事务。不包括加工出口产品过程中某一加工工序的外发加工事务(外发加工事务处置办法另行拟定)。 第三条 运营单位与加工公司展开异地加工事务,两边须签定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则的“托付加工合同”。 第四条 运营单位与加工公司两边有必要恪守国家对加工交易处置的有关规则,运营单位不得将保税进口料件转卖给加工公司。 第五条 运营单位展开异地加工交易,须凭其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分核发的《加工交易事务同意证》和加工公司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分出具的《加工交易加工公司出产能力证明》,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交易请求表》(以下简称《请求表》)向运营单位主管海关提出异地加工请求。 第六条 运营单位主管海关在核准其异地加工请求时,关于处置过异地加工交易事务的运营单位,须查阅由加工公司主管海关反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交易回执》(以下简称《回执》)。经核实合同履行情况正常的,在《请求表》(一式二联)内批注签章,与《加工交易事务同意证》、《加工交易加工公司出产能力证明》同时制造关封,交运营单位凭以向加工公司主管海关处置合同挂号存案。 第七条 加工公司主管海关凭运营单位供给的《加工交易事务同意证》、“托付加工合同”、《加工交易加工公司出产能力证明》、《请求表》及其他有关 单证 处置合同挂号存案。如由加工公司向海关处置合同存案手续的,有必要持有运营单位出具的托付书。 第八条 海关对展开异地加工交易的运营单位和加工公司施行分类处置,若是两者的处置种类不相同,按其间较低种类的采纳监管办法。如需施行确保金台帐“实转”的,运营单位应按规则交给存案进口料件税款等额的台帐确保金。运营单位不得托付按D类处置的加工公司展开异地加工交易。 第九条 异地加工交易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走私违规行为或无法正常 核销 结案的,加工公司主管海关应担任将台帐确保金转税和罚款。台帐确保金转税数额缺乏的,由加工公司主管海关担任向运营单位追缴税款,运营单位主管海关应予帮忙。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则,构成走私、违规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施行细则》有关规则处置。运营单位和加工公司在履行本办法和海关各项规则时,负有一起职责。对其违法行为,海关可依据实际情况别离追查法律职责。 第十一条 运营单位与加工公司不在同一直属关区,但属同一法人展开异地加工交易事务的,可比照上述规则处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 海关总署 担任解说。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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