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已获准展开境外加工交易项目的国内生产公司,如没有取得自营 进出口 权,只需提出申请,外经贸部即赋予其自营 进出口 权。 (具体办法拜见[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553号《关于对展开境外带料加工安装项目的公司赋予自营 进出口 权有关疑问的告诉》)。 二、境外加工交易项目下出口设备、技能、零配件、原材料,如触及出口许可证或配额,给予优先组织。 三、境外加工交易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在外派批阅手续上予以恰当简化。 (具体办法拜见[1999]外经贸政发第182号《关于简化境外带料加工安装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外派批阅手续的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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