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料加工合同项下出口的货品,应对比暂时出口货品的有关规则填写出口货品 报关 单向 海关 数据处理出口手续,其间对出口触及国家制止和统一运营的产品,应递送外经贸部批件,对触及国家实施许可证配额处理的,应交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同意文件;对触及应征出口 关税 的产品,应交相当于出口税款的保证金。 出口加工合同项下复运进口货品时,公司应持原出口货品 报关 单及填写进口货品 报关 单一并向 海关 请求处理进口报关手续。对进口货品 关税 和进口环节税的征免规则如下: (1)对复运进口后不再加工出口的货品, 海关 以其进境到岸报价与原出境货品的一样的、相似的货品在进境时的到岸报价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报价计征进口 关税 和进口环节税。若以上计税办法难以确定完税报价的,可参考出料加工货品在境外付出的加工费、运费、保险费评价纳税。 (2)对复运进口后转作进料加工的,海关按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则处理进口货品的征免税手续。 (3)出料加工原则上不得改动原出口货品的物理形状。对彻底改动原出口货品物理形状的境外加工,不属出料加工规模,应按通常交易出口货品处理有关手续。出料加工货品在境外加工期限为6个月,如确需延期的,须报海关核准,但延期的最长时刻不得超越3个月。出料加工的运营单位应按海关规则按期将原出境经加工后的货品复运进口,逾期不复运进口,或有走私出口等违法情事,海关将依法处理外商投资公司运营出料加工的批阅手续亦按上述规则办。如出料加工的产品是棉纱、棉涤纶纱、棉坯布、棉涤纶坯布、蚕丝类、坯绸的,还应报外经贸部批阅,海关凭外经贸部同意文件验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