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境外加工交易项目免交汇回赢利保证金。
二、境外加工交易项目触及购汇或需汇出外汇的,需事前经外汇处理部门同意;不触及购汇或外汇汇出的,可不做外汇危险检查,公司凭外经贸部同意证书到外汇处理部门处理挂号存案手续。 三、境外加工交易项目触及的外汇收、付及汇兑,按外汇处理有关规定处理。恰当延伸境外加工交易项目设备、技能、零配件、原材料的出口收汇 核销 期限。